(2015)开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郭龙与大连华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郭龙。被告:大连华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郭龙诉被告大连华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