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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曾××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在2014年10月下旬开始被同案人“陈×”(身份不明,另案处理)雇用到普宁市□□村经营一家性用品店,主要销售性用品及男用壮阳药和感冒药。2014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在曾××经营的性用品店,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药品“伟哥1号”胶囊1粒、“德国黑金”胶囊8粒、“德国黑豹生精片”8粒、“阿根廷虫草”胶囊5粒、“藏鞭王”胶囊3粒、“德国黑倍”3瓶、“VIGAXK999”药片2粒、“雪域神狼生精”胶囊4粒、“力加力超强生力”胶囊1小包,共9类药品。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其中“德国黑豹生精片”、“德国黑金”、“VIGAXK999”均为假药。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查获现场及物品的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函复、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下旬,被告人曾××受同案人“陈×”(身份不明,另案处理)雇佣到普宁市□□村经营一性用品店销售性用品、男用壮阳药及感冒药。同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在该店查获“伟哥1号”胶囊1粒、“德国黑金”胶囊8粒、“德国黑豹生精片”8粒、“阿根廷虫草”胶囊5粒、“藏鞭王”胶囊3粒、“德国黑倍”3瓶、“VIGAXK999”药片2粒、“雪域神狼生精”胶囊4粒、“力加力超强生力”胶囊1小包。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其中“德国黑豹生精片”、“德国黑金”、“VIGAXK999”均为假药。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曾××确认无误的查获现场及物品照片。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在普宁市□□村曾××经营的性用品店查获“伟哥1号”胶囊1粒、“德国黑金”胶囊8粒、“德国黑豹生精片”8粒、“阿根廷虫草”胶囊5粒、“藏鞭王”胶囊3粒、“德国黑倍”3瓶、“VIGAXK999”药片2粒、“雪域神狼生精”胶囊4粒、“力加力超强生力”胶囊1小包。3.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普宁市公安局委托鉴定书>函复》,证明:经鉴定,查获的“德国黑豹生精片”、“德国黑金”、“VIGAXK999”均为假药。4.被告人曾××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下旬开始,他被同案人“陈×”雇佣到普宁市□□村经营一性用品店销售性用品、男用壮阳药及感冒药。均是销售给一些不认识的过路人及附近住户。同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到该店查处,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性药品一批。5.被告人曾××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受雇佣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曾××所犯罪名成立。曾××受雇佣销售假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曾××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曾××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胜人民陪审员  赖广翔人民陪审员  郭汉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