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裴俊杰与罗力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俊杰,罗力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裴俊杰,女,1979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罗力臣,男,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裴俊杰与被执行人罗力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俊杰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罗力臣给付借款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