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柴凤枝与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凤枝,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柴凤枝,女,43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志,董事长。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振兴旅社对过。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凤枝与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柴凤枝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柴凤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凤枝撤回对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柴凤枝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付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