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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8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男,1991年01月28日出生。2009年12月因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羁押,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黎×伙同黄×、王×(均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2号院内,用开锁工具打开3号楼C×号被害人张×1家门,进入房屋内实施盗窃时,因发现屋内监控设施而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1陈述,证人黄×、王×、李×、张×2、郭×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身份信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黎×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海人民陪审员  李煜昌人民陪审员  李金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孟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