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庾耀光与冯带娣、黎惠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庾耀光,冯带娣,黎惠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66号再���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庾耀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沙田,公民身份号码为×××3817。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带娣,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沙田,公民身份号码为×××3825。原审被告:黎惠洪,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沙田,公民身份号码为×××3842。再审申请人庾耀光因与被申请人冯带娣、原审被告黎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庾耀光再审申请称:第一,在二审中,叶立仿与黎惠洪的借款真实性并没有查清。第二,叶立仿确认冯带娣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及收据的真实性并没有依据。第三,庾耀光与黎惠洪于2009年7月27日离婚,该笔借款是在离婚前十天前借的,黎惠洪是否有恶意借贷的嫌疑,二审中并没有查清。第四,该借据背面上有“黎惠忠”字样,是否有其他事实还没有查清。据此,请求撤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庾耀光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叶立仿与黎惠洪的借款真实性问题;二、案涉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三、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庾耀光与黎惠洪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叶立仿与黎惠洪的借款真实性问题。冯带娣提交的借据可证明黎惠洪向叶立仿借款80000元的事实。对于借款的经过,叶立仿出庭作证陈述其经他人居间与黎惠洪成立了借贷合同关系。庾耀光主张案涉借款实为黎惠洪的赌债,但其原审期间提交的黎耀兴、郭牛妹的证人证言与其主张相互矛盾��庾耀光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为黎惠洪与叶立仿间的赌债,故一、二审对庾耀光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关于案涉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叶立仿已出庭确认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及收据的真实性,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是叶立仿与冯带娣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二审予以确认正确。叶立仿与冯带娣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冯带娣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黎惠洪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已向黎惠洪合法地送达应诉材料,故一、二审认定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正确。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庾耀光与黎惠洪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案涉借款发生在庾耀光与黎惠洪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庾耀光主张该借款属于黎惠洪的个人债务,应举证证明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个人债务处理的情形,即:1.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但庾耀光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上述情形。叶立仿出借款项后,黎惠洪是否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在出借款项之后没有义务监管也缺乏足够的条件去监管,债务人不能以此理由来对抗善意债权人。因此,一、二审判决庾耀光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庾耀光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庾耀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洪堂审判员 彭仕泉审判员 陈少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