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侯对喜与X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对喜,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侯对喜,男,住会宁县。被执行人XXX,男,住会宁县。本院在执行(2015)会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侯对喜与被执行人X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侯对喜已领取执行款人民币200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军德代理审判员 唐文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靳万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