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61号原告万某某,女,生于1989年9月29日,汉族。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审判员 庞伟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闫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