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文豪与被告黄自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豪,黄自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896号原告:肖文豪,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鹏,山西清泽(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自来,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运城市中银南大道1号。负责人:王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豪与被告黄自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文豪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文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文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肖文豪承担。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若尧写明职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