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与刘会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刘会峰,刘会臣,刘会君,王东,刘会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商初字第721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8—15号。法定代表人侯建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关超,住五常市。被告刘会峰,1954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五常市。被告刘会臣,1959年6月27日出生,现住五常市。被告刘会君,1954年2月13日出生,现住五常市。被告王东,1983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五常市。被告刘会波,1962年10月3日出生,现住五常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诉被告刘会峰、刘会臣、刘会君、王东、刘会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00元减半收取5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洪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宫喜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