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自喜、黄学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自喜,黄学龙,刘自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349号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被告刘自喜,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黄学龙,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刘自义,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自喜、黄学龙、刘自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滨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