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玉娣与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明,刘玉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明。委托代理人刘跃进,系上诉人同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娣。上诉人刘建明与被上诉人刘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刘建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建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明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刘建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刘春生审判员 丁万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