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995号原告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婉,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心笛,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张悦,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倪顺凯,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晓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力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