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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5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祁飞与黑龙江省丰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百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飞,黑龙江省丰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百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509-2号申请执行人祁飞,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丰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路。法定代表人陈凤兰,董事长。第三人哈尔滨工百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马路7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丰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百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外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束超英审判员  李贵滨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