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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徐建英与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建英,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9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建英。委托代理人:张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神牛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家顺,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徐建英因与被申请人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中立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建英申请再审称: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没有提供关于企业改制的证据,申请人与该公司之间纠纷不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而是因该公司不履行协议引发的纠纷,故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2009年12月3日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向市政府提交的《关于我市管道煤气2万户转换天然气工作情况的报告》(黄建管(2009)91号)及2010年4月2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9)已对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因人工煤气向天然气置换引发的关闭停产进行了资产处置和人员安排.其中,对公司职工安置方面明确由黄石中油昆仑城投燃气公司按照不低于85%比例聘用安排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在职职工上岗就业;职工安置费和灶具补偿费在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气源厂46亩土地出让费用安排不足的情况下,由市财政局从城维费中的设备维护费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中予以安排。2010年10月25日,徐建英与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给付徐建英补偿金25200元。此后,徐建英被安置到黄石中油昆仑城投燃气公司工作。因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煤气管网并入天然气管网等资产处置情况及徐建英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并被安置到黄石中油昆仑城投燃气公司工作的过程均符合上述黄石市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且徐建英诉请的补偿金来源也已在上述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徐建英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综上,徐建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建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晓辉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龚 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