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袁瑞菊与朱子勇、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瑞菊,朱子勇,章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何伟锋,吴秀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袁瑞菊,女,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684。委托代理人张家华,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丽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朱子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14。委托代理人叶家耀,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828。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兴业大楼)B座第五层505室(11-15轴部分)。注册号440600000021138。负责人邬曼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妹,系公司员工。被告何伟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63X。被告吴秀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49。委托代理人叶家耀,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瑞菊诉被告朱子勇、章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何伟锋、吴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已与被告朱子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吴秀平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玲、何伟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袁瑞菊申请撤回对被告章玲、何伟锋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瑞菊撤回对被告章玲、何伟锋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霍沛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