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与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78-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78-1号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原纬二路)18号中泰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李成,总经理。被告: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松,总经理。被告:姜儒,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3年5月12日作出(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7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原告担保人李成及被告姜儒名下的财产,现因案件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原告担保人李成及被告姜儒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鹭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