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安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凤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安迅物流有限公司,黄凤婷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101号原告晋江市安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少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丰富,男,该公司职员,住晋江市。被告黄凤婷,女,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安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凤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安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长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燕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