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晔、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晔,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诚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010号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晔。被告: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晔,该公司经理。被告:铜陵市诚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甄,该公司经理。被告: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联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良富,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良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晔、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诚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晔、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诚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市建��有限责任公司、王良富账户资金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晔、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诚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良富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立新代理审判员  杨 琴人民陪审员  胡翠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文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