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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韦志恩、罗宗等与韦集焱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志恩,罗宗,岑将,韦集焱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韦志恩。原告罗宗。原告岑将。原告方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集焱。委托代理人蒙志益,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志恩、罗宗、岑将诉被告韦集焱关于彩票、奖券纠纷一案,原告韦志恩、罗宗、岑将于2015年6月5日以本案尚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志恩、罗宗、岑将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志恩、罗宗、岑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6元,由原告韦志恩、罗宗、岑将负担。审判员  黄卉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星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