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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占财与孙宇学、马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占财,孙宇学,马燕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占财,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桦南县人,现住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宇学,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文化,农民,黑龙江省桦南县人,现住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燕,女,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黑龙江省绥棱县人,现住绥棱县。上诉人孙占财与被上诉人孙宇学、马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抚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孙占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远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抚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姜广武代理审判员  何思禹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婧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