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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中法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柯跃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信息公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行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海滨路49号粤东信息大厦。负责人庄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雪山,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婷婷,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跃辉。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跃辉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5)汕龙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柯跃辉亦提交上诉状,但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而是��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鉴于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没有继续上诉的必要,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被上诉人柯跃辉撤回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的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柯跃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勇蓬审判员  马希云审判员  黄烈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丹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