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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来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霜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霜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城南区XX。负责人刘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仙溪镇沿峰村千丘XX。委托代理人刘助某,安化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来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周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艳红代理审判员  昌 丹代理审判员  蒋远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贾 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