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汪志祥申请执行曹磊、胡一岚、曹旭、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640-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志祥,曹磊,胡一岚,曹旭,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640-1号申请执行人汪志祥。委托代理人金有平,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磊。被执行人胡一岚。被执行人曹旭。被执行人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志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磊、胡一岚、曹旭、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还款期限长达二年,现还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2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刘 锟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宏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