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麻向东与黄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向东,黄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022号原告麻向东。委托代理人陈继祥,浙江申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贺。原告麻向东与被告黄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6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旭宗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向东的委托代理人陈继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5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5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并在其中记明“归还日期2015年3月6日”。因被告逾期至今未还遂成本案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麻向东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元(已减半),由被告黄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