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南法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新能与黎桂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1100号关于陈新能与黎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黎桂明应向陈新能清偿货款24000元和利息1500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6元及案件执行费290元。因黎桂明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黎桂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黎桂明立即履行义务。本院同时向被执行人黎桂明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黎桂明至今仍没有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黎桂明(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审判员  郑伟军书记员  苏俊源附:本决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