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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肖积慧与被告沈阳亨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积慧,沈阳亨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2529号原告:肖积慧,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被告:沈阳亨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积慧诉被告沈阳亨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积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积慧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施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