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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宫振财与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大连新干线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宫振财。被执行人: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继红。被执行人:大连新干线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大同街31-33号。法定代表人:陈冰海。被执行人:陈冰海。被执行人:曹雅云。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金额包括:本金88678元及利息、诉讼费10元、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连新干线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冰海、曹雅云向申请人支付44300元,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暂无法处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1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张  长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