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侯素龙与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素龙,高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侯素龙。被告:高永红。原告侯素龙诉被告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一晖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侯素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素龙负担。审判员 李一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旺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