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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侯素龙与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素龙,高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侯素龙。被告:高永红。原告侯素龙诉被告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一晖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侯素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素龙负担。审判员  李一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旺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