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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国发申请执行达州市亨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发,达州市亨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发,男,生于1954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达州市亨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彪,总经理。李国发申请执行达州市亨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通川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国发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70000元,剩余1152243.31元尚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1152243.31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