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齐言知、齐文英、齐文花与王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言知,齐文英,齐文花,王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齐言知,男,汉族,1924年1l月19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原告齐文英,女,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苏市。原告齐文花,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邵经奇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丽,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言知、齐文英、齐文花诉被告王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言知、齐文英、齐文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贾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