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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齐言知、齐文英、齐文花与王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言知,齐文英,齐文花,王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齐言知,男,汉族,1924年1l月19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原告齐文英,女,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苏市。原告齐文花,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邵经奇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丽,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言知、齐文英、齐文花诉被告王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言知、齐文英、齐文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贾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