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含山县全兴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全兴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088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含山县全兴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含山县清溪镇郑蔡岗,法定代表人孙恒香。被告人王某,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含山县全兴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出纳,住含山县。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8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含山县全兴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过雪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含山县全兴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恒香、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2010年7月,含山县全兴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出纳会计王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总额9%至9.3%“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豆正玲(含山县聚源废旧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另行处理)从含山县聚源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为含山县全兴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602900元,税额232899.99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部门认证并抵扣税款。王某支付豆正玲“开票费”148008.79元。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单位含山县全兴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统计表、税务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记帐簿、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证人宋某、豆正玲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含山县全兴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涉案税额232899.99元,用于骗取抵扣税款,被告人王某作为此次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含山县全兴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单位含山县全兴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4891.2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贾长山代理审判员 杨吉磊人民陪审员 熊月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翠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