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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春玲与王敬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玲,王敬利,窦晓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保字第111号申请人:刘春玲,女,生于1957年9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王敬利,男,生于1972年2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窦晓东,男,住章丘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鲁AHQ3**小型客车一辆,保全金额8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涉案鲁AHQ3**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方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