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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广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怀彬,经理。委托代理人麦康杰,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万欢,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炳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甘伟强,审判员张能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葛雁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麦康杰,被上诉人广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万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2元,由本院直接退回上诉人安徽方圆有限公司。审判长  黄炳才审判员  甘伟强审判员  张能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 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