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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申请执行唐小丰、成都新尼麦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开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唐小丰,成都新尼麦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被执行人唐小丰。被执行人成都新尼麦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申请执行唐小丰、成都新尼麦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小丰所有的程力威牌货运大型汽车予以查封。��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