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蒋献新与何志平、王安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献新,何志平,王安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422号原告:蒋献新。委托代理人:卢俊杰。被告:何志平。被告:王安吉。原告蒋献新为与被告何志平、王安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献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献新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