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乔俊杰与被告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俊杰,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149号原告乔俊杰,男,1983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厦F-11。注册号610132100012055。法定代表人宋金典。原告乔俊杰与被告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0日,被告向其借款13.3万元,借期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9日,双方约定可随时支取。因其急需用钱,告知被告,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3万元,承担利息798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乔俊杰与被告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涉事实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19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相 帆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喜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