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于萍与王双虎王勤勤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萍,王勤勤,王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于萍,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勤勤,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双虎,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于萍申请执行王双虎、王勤勤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萍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