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谢全华与刘启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全华,刘启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437号原告:谢全华,男,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汪信明,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力,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启昇,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全华诉被告刘启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全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全华负担。审判员 程 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晏侣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