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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立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曹军贤与阳谷县运输公司、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军贤,阳谷县运输公司,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立保字第110-1号申请人:曹军贤。被申请人:阳谷县运输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城北环路,法定代表人:杨振兴。被申请人:李刚,成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车的保证金额为三万元,被申请人以已交纳提车保证金三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被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阳谷县运输公司名下牌号为鲁P×××××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国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