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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三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泰安市大汶口水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大汶口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277号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先进装备示范园内。法定代表人王兴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东,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泰安市大汶口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北。法定代表人李新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大汶口水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泰安市大汶口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安市大汶口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王静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