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庆与被告深圳货运公司、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庆,深圳市飞龙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李文庆,男。委托代理人马才,男。被告深圳市飞龙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长伟,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负责人郭振雄,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文庆与被告深圳货运公司、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多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庆的委托代理马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货运公司、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庆诉称,2014年7月6日11时许,原告李文庆步行至毕沟桥东时,被杨理海驾驶的被告深圳市货运公司所有的粤BP10**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伤,原告经抢救治疗终结,其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河南省泌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理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粤BP10**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此,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000元。被告深圳市飞龙货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辩称,粤BP10**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如果本案没有相关的免赔事由,保险公司只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合理的赔偿义务;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11时许,杨理海驾驶被告深圳市货运公司的粤BP10**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倒车时将原告李文庆撞伤。河南省泌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理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文庆受伤当日入住泌阳县中医院治疗,病历显示2014年7月28日出院,实际住院22天,住院期间一人护理;其出院证显示,李文庆系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共计支付医疗费4849.14元。原告李文庆的损伤,经泌阳县交警大队委托驻马店市中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驻中誉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9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文庆因交通事故致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治疗遗留腰痛,活动后加重,鉴定意见为李文庆之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700元。经查,肇事车辆粤BP10**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80000元。另查明,原告李文庆系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行政部员工,自2012年10月5日至今在公司统一食宿,其月工资为3500元。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28472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及有关证据在卷佐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理海驾驶粤BP10**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步行的原告李文庆相撞,致原告李文庆受伤住院的事实清楚。河南省泌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理海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按法律规定由责任人按责任大小予以分担。由于豫RDP7**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10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文庆的护理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之规定,参照原告十级伤残的实际情况,按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以实际住院22天,护理人员一人计赔。原告误工费,因原告系系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行政部员工,有固定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其误工费时间酌定90天,以其月工资3500元标准计赔。关于原告李文庆主张残疾赔偿金应否按城镇标准赔偿问题,原告虽属农村户口,但原告系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已达一年之久,且公司位于城市,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之规定,原告居住地及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故原告李文庆残疾赔偿金应当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赔。因此,原告李文庆请求按城镇标准赔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文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原告实际住院22天计赔;交通费根据原告受伤及治疗实际情况酌定100元。原告李文庆的损失经依法核算为:一、医疗费4849.14元;二、护理费1716.12元(28472元/年÷365天×22天×1人);三、误工费10500元(3500元/月÷30天×90天);四、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22天×20元/天);五、营养费330元(22天×15元/天);六、残疾赔偿金48782.90元(24391.45元/年×20年×10%);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八、交通费酌定100元;以上共计71718.16元。应由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予赔偿。对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低于本院依法核算数额的,以原告所主张数额为限;对原告所主张的其他损失高于本院依法核算数额的,以本院认定数额为准。由于原告李文庆的损失,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能在保险限额内足额赔偿,被告深圳市货运公司不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李文庆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的理由部分成立,应于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一千七百一十八元一角六分。二、驳回原告李文庆的其他诉讼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鉴定费700元,共计1600元,由原告李文庆负担200元,由被告深圳市飞龙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