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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行非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孟某、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孟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行非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飞云街8号。法定代表人柯某,局长。被执行人孟某。被执行人王某,系孟胤浩妻子。本院在执行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孟某、王某夫妇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西计生征决(2012)第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本院(2013)鄂西塞行非审字第0019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严基宝执行员 罗 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谈 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