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吴文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文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1157号罪犯吴文龙,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文龙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吴文龙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励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吴文龙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文龙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申请暂缓缴纳罚金的报告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吴文龙,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涟源市安平镇双塘村四组。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2年2月20日以(2012)娄星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三千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于2012年4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2013)岳中刑执字第2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2日止。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罪犯吴文龙父亲患结核心膜炎,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母亲患糖尿病多年,需要常年注射胰岛素,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哥哥未婚,是家中唯一的生活支柱,本次缴纳的罚金也是东拼西凑而来。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为鼓励其继续安心改造,特申请为该犯暂缓缴纳罚金。岳阳监狱十二监区2015年2月12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