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京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至镇江市京口区周家庄1-23号月红杂货商店旁闵某的出租房,采用撞门的方式,窃得起子和扳手各一把,后被告人黄某采用撬门、拔掉监控探头等方式,从月红杂货店窃得人民币447.5元及软玉溪香烟九包、云烟软珍品香烟五包、利群新版香烟、苏烟软金砂香烟各四包,硬中华香烟三包,黄鹤楼雅香金香烟二包,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701元。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所窃款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清点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方某、蒋某、闵某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中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