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吕博文与景拴钱之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博文,景拴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吕博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景拴钱,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川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景拴钱返还申请执行人吕博文彩礼5800元,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景拴钱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西大街支行账号的存款5850元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平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