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玲诉范忠、范明辉、范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玲,范忠,范明辉,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中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林玲被执行人:范忠被执行人:范明辉被执行人:范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内中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林玲申请执行范忠、范明辉、范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内中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2011)内中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 曾 莉代理审判员 : 罗 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之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