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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东罗尓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203号原告广东罗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莞樟路106号嘉润大厦C7号。法定代表人刘文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路56号。法定代表人张荣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罗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属于专属管辖规定,一般地域管辖及约定管辖均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太林乡,故本案应由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景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