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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张浩、张晓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张浩,张晓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037973-7。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该公司总裁。被告张浩。被告张晓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浩、张晓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张 英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人民陪审员  李兵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