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张浩、张晓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张浩,张晓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037973-7。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该公司总裁。被告张浩。被告张晓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浩、张晓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张 英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人民陪审员 李兵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