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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刑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864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864号罪犯杨军,男,生于1967年1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达渠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该犯于2009年12月14日被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罪犯杨军应于2016年3月12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杨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34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军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分线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34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熊书平 微信公众号“”